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帆板竞赛规程
2005-07-29 13:44:00
一、竞赛日期和地点:
2005年X月X日至X日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举行。
二、参加单位:
解放军、河北省、辽宁省、上海市、江苏省、浙江省、福建省、山东省、广东省、广西壮族自治区、海南省、四川省、陕西省、青海省、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。
三、竞赛项目:
(一)男子米氏奥林匹克航线赛。
(二)女子米氏奥林匹克航线赛。
(三)女子翻波板障碍赛。
四、运动员资格:
(一)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必须持有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颁发的会员证。香港和澳门运动员以代表团报名单为准。
(三)米氏参赛资格须经预赛取得(香港、澳门选手除外)。
五、参加办法:
(一)参赛运动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人身保险证明。
(二)各单位可报领队1名,教练员2名(必须是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注册的个人会员),男女米氏按预赛取得的进入决赛的板数报名,女子翻波板运动员限报3名。运动员不得兼项。
六、竞赛办法:
(一)执行2005-2008国际帆联竞赛规则、国际帆联帆板竞赛规则、米氏级别规则、翻波板级别规则、本竞赛规程、竞赛通知、竞赛委员会颁布的航行细则及其修改补充部分。
(二)参赛运动员的帆号必须是该运动员的协会注册号。
七、录取名次与奖励:
(一)按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。
(二)设“体育道德风尚奖”。
八、报名和报到:
(一)报名:请各单位将报名表一式二份,于赛前一个月(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)分别报送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和江苏省体育局。逾期报名,不得参赛。
(二)报到:按照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。
九、仲裁委员会和裁判员:
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,按照国际帆联竞赛规则和国家体育总局《仲裁委员会条例》规定执行。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最终裁决。主要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选派,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聘请。
十、参赛器材:
竞赛器材(米氏板和翻波板)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订购。
十一、未尽事宜,另行通知。